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9號
- 原告
- 蔡國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素英即富森工程行、廖明志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貳萬壹仟肆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柒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素英即富森工程行、廖明志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貳萬壹仟肆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柒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