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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鄭政宗

  • 當事人
    順暉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號聲 請 人 順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郭奕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億起重工程行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柒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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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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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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