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鄭政宗
- 當事人華貿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5號原 告 華貿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龍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鴻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叁萬柒仟肆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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