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號
- 原告
- 眾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錦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淵深間返還代收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零捌佰零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淵深間返還代收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零捌佰零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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