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林坤德
- 原告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88號原 告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詩琪、吳清力等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壹佰零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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