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9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3號
- 原告
- 陳宗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三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零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三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零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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