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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3號

給付無瑕疵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美姬
即原告
黃玉卉
即原告
仰崇仁
即原告
林素萍
即原告
諸柏仁
即原告
楊雅婷
即原告
魏旭泉
即原告
陳丹荔
即原告
彭仁麒
即原告
莊裕賢
即原告
李儀瑩
即原告
呂琪儀
即原告
葉姿慧
即原告
彭琬玲
即原告
羅斐慧
即原告
施文龍
即原告
黃榆晴
即原告
李慧珍
即原告
王玲鈴
即原告
黃冠銘
即原告
蔡文錦
即原告
黃靖婷
即原告
王信吉
即原告
羅幼嵐
即原告
李吉明
即原告
簡惠敏
即原告
蔡曉菁
即原告
彭科景
即原告
陳政杰
即原告
尤庭妤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三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無瑕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肆仟零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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