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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鄭政宗羅紫庭王凱平
  • 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

  • 原告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5號原   告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詩琪、吳清力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前曾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本件經調解不成立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87萬9,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 1,000元外,尚應補繳8,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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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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