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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5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鄭政宗羅紫庭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5號

原告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詩琪、吳清力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前曾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件經調解不成立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7萬9,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8,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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