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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鄭政宗王婉如王凱平
  • 法定代理人
    吳清力、林坤德

  • 原告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5號上 訴 人 即被  告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清力 被上 訴 人 即原  告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7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0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分別於104 年10月21日、104 年11月4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之新竹縣新豐鄉重興村新市路000 號、同鄉○○村○○路00○0 號處所,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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