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74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4號

原告
毘首羯磨藝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豪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告
林增桶即敦煌藝苑
被告
敦煌工坊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增桶
法定代理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