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黃崇豪、林增桶
- 原告毘首羯磨藝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增桶即敦煌藝苑、敦煌工坊藝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4號原 告 毘首羯磨藝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豪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林增桶即敦煌藝苑 被 告 敦煌工坊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增桶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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