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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鄭政宗王婉如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文全
即被告
張彩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簡趙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8萬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5年1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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