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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請人
韶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一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韶安生物科技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年5月31日│   10,750元   │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湯一│竹北分行        │            │              │            │        │
│    │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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