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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請人
鼎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木
代理人
陳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0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顯豐電器實業廠│彰化商業銀行新竹│102年6月3日 │18,900元 │IN0000000 │ ││ │有限公司林温懿│分行 │ │ │ │ ││ │德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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