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號
- 聲請人
- 信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紹枝
- 代理人
- 林秀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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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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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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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莊先勝 │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2年7月1日 │7,606元 │EA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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