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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請人
筑燕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皇家時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103年1月23日,是至103年4月22日為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 103年7月21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3年7月31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91 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新臺幣) │ │ │├──┼───────┼────────┼──────┼──────┼─────┼────┤│001 │筑燕休閒事業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5月16日│1,958元 │PU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湳雅│新竹分行 │ │ │ │ ││ │街營業處李榮耀│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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