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
    黃呂榮

  • 原告
    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7號聲 請 人 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呂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3 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3 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兆嘉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9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玉成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竹科│103年4月5日 │81,774元 │EA0000000 │ │ │ │限公司黃呂榮 │分行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