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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請人
光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代理人
許玉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13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光楹營造工程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3年5月10日│66,767元 │H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陳志│新竹分行 │ │ │ │ ││ │誠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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