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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王佳惠

  • 原告
    鄧淑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26號聲 請 人 鄧淑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林兆嘉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2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漢聯辦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3年5月7日 │16,000元 │AA0000000 │ │ │ │ │新竹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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