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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蔡欣怡

  • 當事人
    賴玟勳即鉅盛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46號聲 請 人 賴玟勳即鉅盛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3 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蕭宛琴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46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森欣紙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3年5月31日│37,727元 │AC0000000 │ │ │ │限公司廖若亘 │湖口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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