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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請人
張崇文
代理人
陳平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25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3 年度除字第283 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 │1 │100 │ │├──┼───────────┼─────────┼──┼──┼──┼──┤│0002│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 │1 │352 │ │├──┼───────────┼─────────┼──┼──┼──┼──┤│0003│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 │1 │175 │ │├──┼───────────┼─────────┼──┼──┼──┼──┤│0004│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 │1 │334 │ │├──┼───────────┼─────────┼──┼──┼──┼──┤│0005│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 │1 │607 │ │├──┼───────────┼─────────┼──┼──┼──┼──┤│0006│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 │1 │74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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