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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請人
曾慧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8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德志商行曾明德│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8月12日│93,000元 │CA0000000 │ ││ │ │信用合作社竹北分│ │ │ │ ││ │ │社 │ │ │ │ │├──┼───────┼────────┼──────┼──────────┼───────────┼────┤│002 │德志商行曾明德│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8月2日 │504,000元 │CA0000000 │ ││ │ │信用合作社竹北分│ │ │ │ ││ │ │社 │ │ │ │ │└──┴───────┴────────┴──────┴──────────┴───────────┴────┘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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