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10號聲 請 人 蘇淯賢 相 對 人 連益通機電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衍明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3 年2 月22日至同年3 月17日止任職相對人公司,然因兩造間因相對人未給付同年3 月1 日至17日之薪資新台幣(下同)24,000元、資遣費1,666 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之勞資爭議事件,業於103 年4 月29日經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約給付資遣費1,666 元,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業經新竹市政府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於103 年4 月29日進行調解成立,然相對人並未履行等語,然該次調解成立之方案為:「⑴資方同意當下給付勞方現金新台幣23,179元。⑵勞資雙方確認於103 年3 月17日終止勞僱關係。⑶有關雙方其他勞僱關係請求權均拋棄。⑷勞資雙方不得就本件有妨礙雙方名譽之陳情與申請等行為。」且經聲請人簽署載明「收到現金23179 元」,有聲請人提出之系爭調解紀錄可稽。職此,相對人就調解方案所負之私法上給付義務已履行完畢,而雙方復未就「資遣費」部分成立調解,自無從請求相對人給付,遑論聲請強制執行;是相對人既無不履行調解內容之情事,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就系爭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