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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12號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請人
陳天英
相對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億維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旺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八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玖拾叁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6 月18日經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有調解紀錄可稽,相對人應於103 年6 月18日前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未領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181,893 元整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於102 年6 月18日在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室進行本件勞資爭議案件調解,並調解成立,且系爭勞資爭議案件之調解,確係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 條至第24條規定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政府調閱兩造間本件勞資爭議案卷核閱無訛,此有新竹縣政府於103 年8 月27日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勞資爭議全卷資料附卷可憑,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有本院之公務電話紀錄可憑,則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又聲請人之僱主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億維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謝勝旺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聲請人之僱主,此有新竹市政府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稽,聲請人併列謝勝旺為相對人,容有誤會,併此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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