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7號聲 請 人 李暐忠 相 對 人 欣達鐵工程行即詹明達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七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履行如附件協調方案所示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下午15時20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村00鄰000 號房屋進行施工時,不慎從工地3 樓摔落,導致雙手及大腿均發生骨折之傷害,就上述職業災害之補償,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居間調解,並於103 年1 月17日調解成立,詎料相對人僅給付第一期款10萬元,其後即未依約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於103 年1 月17日在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會議室進行本件勞資爭議案件調解,並調解成立,且系爭勞資爭議案件之調解,確係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 條至第24條規定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閱兩造間本件勞資爭議案卷核閱無訛,此有新竹縣政府於103 年5 月22日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勞資爭議全卷資料附卷可憑。兩造既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由資方詹明達分2 期支付勞方李暐忠和解金,第一期於103 年1 月29日上午10時在新埔調解委員會辦公室支付現金新台幣10萬元整,第二期於103 年3 月10日上午10時在新埔調解委員會辦公室支付現金新台幣40萬元整,如有一期未兌現則視同全部到期」之結論,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第二期給付義務,業據相對人是認屬實,有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查,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要非無據,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