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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41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輝即揚笙企業社、陳文輝、許秀汶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揚笙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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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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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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