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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債權人
逸崴貿易有限公司

      陳碧蓮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劉泉吉、暄鼎霓虹廣告工程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逸崴貿易有限公司、陳碧蓮等二人或逸崴貿易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請提出陳碧蓮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權人究為劉泉吉、暄鼎霓虹廣告工程等二人或暄鼎霓虹廣告工程一人?如為前者,請提出對債務人劉泉吉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逸崴貿易有限公司、暄鼎霓虹廣告工程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④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⑤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3年11月28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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