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 債權人
- 逸崴貿易有限公司
陳碧蓮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劉泉吉、暄鼎霓虹廣告工程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逸崴貿易有限公司、陳碧蓮等二人或逸崴貿易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請提出陳碧蓮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權人究為劉泉吉、暄鼎霓虹廣告工程等二人或暄鼎霓虹廣告工程一人?如為前者,請提出對債務人劉泉吉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逸崴貿易有限公司、暄鼎霓虹廣告工程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④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⑤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3年11月28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