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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債權人
逸崴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泉吉即暄鼎霓虹廣告工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暄鼎霓虹廣告工程」或「暄鼎廣告社」(依聲請狀所載與所提出之營業登記資料不一致)?如為前者,請提出(正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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