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 債權人
- 逸崴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泉吉即暄鼎霓虹廣告工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暄鼎霓虹廣告工程」或「暄鼎廣告社」(依聲請狀所載與所提出之營業登記資料不一致)?如為前者,請提出(正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