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債 權 人 吳明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月萍即台裕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支票叁紙之票號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與所附支票影本不一致)? ②票號FA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 明究係依票據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