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

債權人
吳明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月萍即台裕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支票叁紙之票號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與所附支票影本不一致)?

②票號FA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