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311號債 權 人 才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同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