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3 日
- 原告高柏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捷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9號債 權 人 高柏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捷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鄭以文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高柏科技有限公司、捷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債務人究為捷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鄭以文等二人或捷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請提出對債務人鄭以文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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