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8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82號
- 債權人
- 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先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②對債務人先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