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宗瑩
- 原告圓祥大眾傳播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承毅創意系統櫥櫃設計、蔡東錡等間請求支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4號債 權 人 圓祥大眾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承毅創意系統櫥櫃設計、蔡東錡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係個人或公司?並提出承毅創意系統櫥櫃設計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利息究自「民國102年12月26日」或「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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