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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宗瑩

  • 原告
    圓祥大眾傳播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承毅創意系統櫥櫃設計、蔡東錡等間請求支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4號債 權 人 圓祥大眾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承毅創意系統櫥櫃設計、蔡東錡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係個人或公司?並提出承毅創意系統櫥櫃設計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利息究自「民國102年12月26日」或「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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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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