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 債權人
- 圓祥大眾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承毅創意系統櫥櫃設計、蔡東錡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5日裁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