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13號債 權 人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國華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國華等二人或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②如債務人為等二人,請補正對黃國華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及黃國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債務人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④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3年6月17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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