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5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259號
- 債權人
- 勤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原提出郵政匯票新台幣500元之受款人非本院)。
二、依聲請狀所附現金領取簽收單所示之受款人載明勤明、其弘、保順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何以由勤明工程有限公司一家聲請?並釋明勤明、其弘、保順等三家公司之關係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