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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259號

債權人
勤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原提出郵政匯票新台幣500元之受款人非本院)。

二、依聲請狀所附現金領取簽收單所示之受款人載明勤明、其弘、保順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何以由勤明工程有限公司一家聲請?並釋明勤明、其弘、保順等三家公司之關係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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