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507號債 權 人 均和塑膠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泓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均和塑膠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泓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