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
- 債權人
- 黃椿鴻即億源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宗敏即宗敏行、賴廷旭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億源行」或「億源行有限公司。
②債務人為幾人?請求之金額各為何(含計算式)?
③億源行、宗敏行、大順商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④億源行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