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黃椿鴻即億源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債 權 人 黃椿鴻即億源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宗敏即宗敏行、賴廷旭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億源行」或「億源行有限公司。 ②債務人為幾人?請求之金額各為何(含計算式)? ③億源行、宗敏行、大順商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④億源行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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