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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
    黃椿鴻即億源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債 權 人 黃椿鴻即億源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宗敏即宗敏行、賴廷旭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億源行」或「億源行有限公司。 ②債務人為幾人?請求之金額各為何(含計算式)? ③億源行、宗敏行、大順商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④億源行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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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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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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