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50號債 權 人 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康宏等二人、劉康宏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劉康宏等二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