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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
    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50號債 權 人 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康宏等二人、劉康宏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劉康宏等二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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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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