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79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799號
- 債權人
- 華迅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彭瑜慧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安成等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華迅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或個人?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為何?究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個人?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華迅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④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⑤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3年10月31日」起算?
⑥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