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房野正幸
- 當事人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加波力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債 權 人 協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野正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加波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按違約金百分之四的三倍並按日加計」部分,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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