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8號
- 聲請人
- 協裕順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協裕順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完整)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載發票日期)。
③遺失支票之「發票人」、「付款人」及「金額」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一致)?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