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完結展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 原告
    陳世英即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45號聲 請 人 陳世英即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三年五月一日完結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1日就任為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64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並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68號裁定准予展期至102年11月1 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6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2年度司司字第168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3年5月1日完結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