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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請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
蔡盈盈
關係人
王崑驊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於:⑴102年7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90 萬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借款期限為7年,自102年7月8日起至109年7月8日止,每月償還一次。⑵102年8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247 萬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借款期限為7年,自102年8月9日起至109年8月9 日止,每月償還一次。以上二筆債務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關係人未依約繳款,分別尚欠本金780,850元及2,202,384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於102 年11月11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及放款帳卡明細單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人相對人與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3年9月5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並對關係人為公示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與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27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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