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26號聲 請 人 徐鴻廣即升保電器行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君哲、李慧如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升保電器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