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4號聲 請 人 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馮美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馮美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