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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1號

聲請人
兆磊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國隆等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不足)新台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壹紙。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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