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55號聲 請 人 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義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梁金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