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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游國鍮與相對人百露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35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游國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百露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榮源、陳滙豐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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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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