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蕭長瑞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游國鍮、與相對人百露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35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游國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百露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榮源、陳滙豐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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