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黃志銘
- 相對人
- 康程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蘇美女
- 相對人
- 莊天生
- 相對人
- 莊震瓏即莊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莊蘇姜女」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莊蘇美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