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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7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71號

聲請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相對人
證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叁萬伍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8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47,餘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23,320元   │由聲請人預繳(原繳納   │
│            │              │179,376元,嗣退還     │
│            │              │56,056元)             │
├──────┼───────┼───────────┤
│第一審裁判費│   27,192元   │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一審鑑定費│   10,5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一審鑑定費│  388,5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
├──────┼───────┼───────────┤
│電氣檢驗費  │   94,5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
├──────┼───────┼───────────┤
│消防檢測費  │   68,250元   │由聲請人預繳          │
├──────┼───────┼───────────┤
│複印費      │      160元   │由聲請人預繳          │
├──────┼───────┼───────────┤
│證人詹玉琳旅│      680元   │由聲請人預繳          │
│費          │              │                      │
├──────┼───────┼───────────┤
│證人涂志宗旅│    1,506元   │                      │
│費          │              │由聲請人預繳          │
├──────┼───────┼───────────┤
│證人李文耀旅│              │由相對人預繳          │
│費          │      774元   │                      │
├──────┼───────┼───────────┤
│證人吳建興旅│      774元   │由相對人預繳          │
│費          │              │                      │
├──────┼───────┼───────────┤
│合計        │  716,156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47%,餘 │
│            │              │由聲請人負擔。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35,045元。         │
│計算式:716,156×47%=336,5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336,000-000-000=335,0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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